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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732452号“忘不了 羽毛球俱乐部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2:12:37关于第60732452号“忘不了 羽毛球俱乐部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272号
申请人:刘永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32452号“忘不了 羽毛球俱乐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1409号“忘不了WANGBULIAO及图”商标、第51907425号“忘不了”商标、第35002772号“忘不了餐厅”商标、第37603305号“忘不了餐厅”商标、第43431950号“忘不了WANGBULIAO及图”商标、第59473081号“忘不了农场”商标、第35010381号“忘不了美食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部分引证商标已经在类似服务上共存,请求对申请商标亦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七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七均包含文字“忘不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七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七的显著性。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鉴于引证商标六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侯文健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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