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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496846号“百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2:12:51关于第60496846号“百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381号
申请人:北京天卓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96846号“百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77935号“百爱BAIAI”商标、第20450692号“百爱”商标、第56885321号“百爱居BAIAIJU.COM及图”商标、第3950421号“佰爱”商标、第29277297号“百斯爱BEST.ABUNDANT及图”商标、第29277294号“百斯爱BEST ABUNDANT”商标、第33992193号“爱佰自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引证商标四注册人申请了大量无关联商标来进行囤积售卖,显然其注册商标并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出于恶意抢注、囤积售卖的目的注册商标,因此引证商标四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已经具备了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系列商标证书、申请人宣传册图片及相关合作伙伴和完成工程、媒体报道及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主张的引证商标四注册人商标注册情况的理由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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