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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287940号“卧牛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32:45关于第52287940号“卧牛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97291号重审第0000001321号
申请人:邢台市九盛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信诚万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97291号《关于第52287940号“卧牛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68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22)京行终558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72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撤销的决定已公告(2022年10月27日第1813期商标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7271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侯林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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