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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16909号“甘米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32:53关于第62816909号“甘米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928号
申请人:张小为
委托代理人:北京览天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16909号“甘米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思考创作,经使用已具有广泛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211193号“甘米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申请人其他“甘米蓝”等商标已成功注册,他人类似情形的商标也已成功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产品推广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纸巾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纸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为汉字“甘米蓝”,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申请人其他商标及其所列举的案外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谢乐军
张爽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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