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8324252号“QOMOLANGM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32:39关于第48324252号“QOMOLANGM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69868号重审第0000000763号
申请人:广州皇家骆驼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69868号《关于第48324252号“QOMOLANGM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87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519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二审诉讼中,第48250249号“QOMOLANGMA MAN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因商标异议成立未获得核准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第19706051号“珠穆朗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无在先权利,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