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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817797号“好侍管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31:25关于第59817797号“好侍管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560号
申请人:上海南湖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慷忱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17797号“好侍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愿意放弃在“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9681号“好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407253号“好侍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社交陪伴;家务服务;临时照料宠物;临时看管房子;个人服装搭配咨询;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临时照看婴孩;警卫服务;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疗养院;牙医;医疗保健;济贫院;医院;医疗辅助;诊所;接生服务;医务护理;休养所;外科整形;看护孩子;日间看护;养老院”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10月6日第1810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愿意放弃在“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维持注册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社交陪伴;家务服务;临时照料宠物;临时看管房子;个人服装搭配咨询;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临时照看婴孩;警卫服务;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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