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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36450号“华夏制造 老坛香干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31:32关于第62836450号“华夏制造 老坛香干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557号
申请人:柏世云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36450号“华夏制造 老坛香干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703959号“华夏药膳”商标、第13051362号“華夏美味HuaXiaMeiWei”商标、第6688280号“华夏粮仓”商标、第60621980号“华夏粗粮”商标、第1414750号“華夏HUAXIA及图”商标、第61736285号“华夏茶油”商标、第13303785号“华夏农场”商标、第56397346号“华夏果仓”商标、第48045946号“卤 华夏卤文化 熟食 HUAXIALUWENHUA DELI及图”商标、第8249744号“华夏幸福基业”商标、第50474749号“华夏食谱及图”商标、第26070514A号“华夏乌莲huaxiawulian”商标、第37299612号“老罈及图”商标、第39762550号“老罈及图”商标、第37284409号“老罈及图”商标、第20867006号“老坛烧猪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该标志中图形部分并不与我国国旗近似,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腌制蔬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七至十六至核定使用的肉干、腌制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七至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七至十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图形部分与我国国旗近似,且该商标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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