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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505039号“增酒 增增日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28:31关于第60505039号“增酒 增增日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198号
申请人:杭州恭善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05039号“增酒 增增日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2835380号“曾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愿意将申请商标转让给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7648345号“增酒增增日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届时二者将不存在权利冲突。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已从原注册申请人贵州遵义古播茶业有限公司转让至申请人杭州恭善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本案申请人未委托代理人,故本案驳回复审决定书将按照申请人预留地址送达;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已归于同一主体所有即申请人,且已为无效商标。
经审理,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商标,且与申请商标同为申请人所有,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形、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联想,尤其在隔离观察的情况下更易产生关联联想,从而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磊
耿娟娟
徐 苗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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