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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28862号“金牛画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26:49关于第60928862号“金牛画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371号
申请人:深圳大观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龙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28862号“金牛画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客户体检报告上的使用材料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的注册缺乏显著性,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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