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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04898号“奇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26:42关于第60804898号“奇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789号
申请人:佛山市奇源精密钣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恒高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04898号“奇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10047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金属门、金属建筑材料、铝塑板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铝、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普通金属合金、金属片和金属板、家具用金属附件、运载工具用金属徽标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格架、建筑和组装面板用金属托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铝、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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