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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81297号“嘉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26:56关于第61181297号“嘉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31200号重审第0000001326号
申请人:杭州余杭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君磊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31200号《关于第61181297号“嘉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31705号“嘉澍JIA S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其在“茶饮料;咖啡饮料;谷类制品;糖果;冰淇淋;烹饪食品用增稠剂”商品上的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蛋糕;谷粉制食品;面包;糕点”商品。
根据法院通知,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其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雪
张 静
张蕾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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