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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0850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16:10关于第6240850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570号
申请人:广东金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梅州市晨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085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02688号商标、第5767946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整体视觉效果、表现形式及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工业用石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电解液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池电解液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笑蕾
王志焕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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