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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34558号“TOM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16:04关于第63034558号“TOM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426号
申请人:北京友通上昊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34558号“TOM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的补充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11454号“TALKING TOM及图”(指定颜色)商标、第8944961号“即通网GIT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注销,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多件商标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各引证商标及注册人信息;申请人企业官网打印件、工信部备案信息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7日,引证商标二所有人被注销。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未发生转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文字“TOM”,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易于相关公众将其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经核准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并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在注销前对商标权利人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即目前引证商标二已无权利主体。引证商标二虽为在先有效商标,但因其权力人已被注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已注册商标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是对其基础商标的补充注册,我局认为,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所谓的“基础商标延伸理论”不能取代“整体判断商标标识、审查混淆可能性”这一近似性判断的基本原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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