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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81176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15:29关于第5281176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18185号重审第0000001333号
申请人:翡翠餐饮集团(大中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鼎泰正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8117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980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在茶叶加工;油料加工;食物冷冻;榨水果;食物熏制;面粉加工;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商标在茶叶加工;油料加工;食物冷冻;榨水果;食物熏制;面粉加工;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服务上已丧失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茶叶加工;油料加工;食物冷冻;榨水果;食物熏制;面粉加工;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服务上已丧失在先商标权,其在上述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榨水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屠宰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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