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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592099号“味滋源WEIZIY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15:36关于第52592099号“味滋源WEIZIYU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6247号重审第0000001324号
申请人:合肥拽到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项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06247号《关于第52592099号“味滋源WEIZIY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138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8314632号“味滋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被撤销注册后,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变更后事实的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8314632号“味滋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至本案审理之时,第18193593号“滋味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144557号“味滋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各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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