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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22893号“LE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57:06关于第59522893号“LE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375号
申请人:慈溪市才越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华港联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22893号“LE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719582号“LEA LLIX”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3122513号“LEA1.8”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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