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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803024号“CV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57:12关于第58803024号“CVE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085号
申请人:柯文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03024号“CV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94495号、第560262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引证商标一、二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官网、宣传报道、申请人举办、参加会议、展会的相关信息、关联公司证明、相关决定、裁定、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名下商标、他人品牌介绍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仍是在先的有效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仍是在先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都是纯英文“CVENT”,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曲红阳
李淑维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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