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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777939号“ZENRE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46:34关于第60777939号“ZENRE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750号
申请人:中才(大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东方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77939号“ZENRE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是臆造的词,不会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宗教或者民间信仰相联系,不会损害相关公众的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介绍、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ZEN”有“禅”之意,系佛教用语,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洪强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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