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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4553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46:26关于第6124553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682号
申请人:霍山县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455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第132193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闫洁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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