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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3294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46:41关于第6083294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751号
申请人:佛山市恒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恒高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329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384343号图形商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582623号“共盛GONGSHE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洪强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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