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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916543号“菜益达 菜益达印CAI YI 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46:20关于第57916543号“菜益达 菜益达印CAI YI D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133号
申请人:孟凡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16543号“菜益达 菜益达印CAI YI 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628024号“菜益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637102号“菜易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外观视觉效果上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并没有抄袭、摹仿他人的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授权书、发票、社保基本情况表、抖音页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菜益达 菜益达印”,与引证商标一“菜益达”、引证商标二“菜易达”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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