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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204209号“SCIENCE 37”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45:37关于第56204209号“SCIENCE 37”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571号
申请人:叁柒科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04209号“SCIENCE 37”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981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204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8390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6246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1981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06284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气象信息;艺术品鉴定;(人工降雨时)云的催化;笔迹分析(笔迹学);地图绘制服务;替他人称量货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第248082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正处于宽展期中。引证商标一、六、七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除申请人放弃的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已经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气象信息;艺术品鉴定;(人工降雨时)云的催化;笔迹分析(笔迹学);地图绘制服务;替他人称量货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之驳回决定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申请人放弃的“气象信息;艺术品鉴定;(人工降雨时)云的催化;笔迹分析(笔迹学);地图绘制服务;替他人称量货物”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气象信息”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化学分析;临床试验;材料测试;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安装”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及申请人放弃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安装”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化学分析;临床试验;材料测试;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魏诗瑄
孙昕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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