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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041844号“甜老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45:30关于第56041844号“甜老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51964号重审第0000001288号
申请人:湖南火熊计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特讯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51964号《关于第56041844号“甜老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98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除“调味品”之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法院经审查对此予以确认。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商品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69517号“糖果虎 SWEET TIGER及图”商标、第31182787号“SWEET TIGER及图”商标、第19857074号“糖果虎 SWEET TIG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婴儿食品、肉干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不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57207号“糖果虎 SWEET TIG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调味料”商品上已被撤销。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等其余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如下: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资料。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除“调味品”之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故申请商标在除“调味品”之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调味品”,为了便于表述,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白媛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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