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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963921号“云筑计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39:16关于第59963921号“云筑计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296号
申请人:北京菀柳文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63921号“云筑计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88581号“云筑”商标、第33064588号“云筑”商标、第34348503A号“云筑”商标、第34362913号“云筑”商标、第39097931号“云筑 云科技 筑安防”商标、第46657702号“云筑网”商标、第46678052号“云筑劳务”商标、第52021114号“云筑数科”商标、第55076297号“云筑”商标、第55083326号“云筑”商标、第59530985号“云筑及图”商标、第51998288号“云筑数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上没有在先商标障碍。引证商标十一已被驳回,不应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与本案情形类似商标的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子防盗装置;眼镜;动画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复审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子防盗装置;眼镜;动画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翟晶晶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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