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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461629号“DA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06:48关于第58461629号“DA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3801号重审第0000001327号
申请人:杭州得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三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63801号《关于第58461629号“DA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10657578号商标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805期商标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侯林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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