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8510732号“山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06:54关于第58510732号“山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53456号重审第0000001252号
申请人:邱海伟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华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53456号《关于第58510732号“山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48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0793151号商标(引证商标一)、第9872735号商标(引证商标二)在“谷类制品”等部分商品上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剩余的核定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谷类制品;谷粉制食品”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仅在“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在“豆粉”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仅在“天然增甜剂”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黑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糖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