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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801814号“FAMILY TREE FARM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59:06关于第55801814号“FAMILY TREE FARM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268号
申请人:家庭树木农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01814号“FAMILY TREE FAR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9527496号“FAMILY TREE FAR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218508号“THE FAMILY TR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申请人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异议审理决定准予注册;引证商标二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我局于2022年1月20日刊登了撤销公告,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酿酒麦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谷(谷类)等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籽苗、谷(谷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酿酒麦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付泽宇
吴立辉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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