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850635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59:19关于第5850635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710号
申请人:广东佰年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063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9458号“图形”商标、第3206871号“图形”商标、第599679号“图形”商标、第56514277号“BB”商标、第10178703号“BROSW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提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手提包、手提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衣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婚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有效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服装、婚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邢妍
徐辉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