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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33571号“shine 轩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8:50:51关于第4133571号“shine 轩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57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徐雄峰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波江东轩宁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4133571号“shine 轩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8791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18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完整、清楚,足以证明在指定时间内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1.产品照片及包装照片;
2.21RRP01号订单所对应的往来邮件、邮件中的附件、发票、清单、海运提单、报关单;
3.IS09001证书;
4.产品手册、产品宣传手册;
5.阿里巴巴国际站截图;
6.轩宇公司官网截图;
7.宣传U盘、光盘上印有商标及产品;
8.展会材料;
9.翻译公司营业执照、部分证据区块链取证证明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直接生产、销售凭证,提供的是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地区参加展会等证据,且上面显示的商标非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昝斌于2004年6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06年10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12类车轮毂、车辆减震器等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经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10月6日。2021年9月28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12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销售;证据8展会材料证明其为商品进入市场流通作准备,结合证据1、4虽或为被申请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但可以表明被申请人确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并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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