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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49762号“LENAP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8:50:37关于第63649762号“LENAP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844号
申请人:杭州美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49762号“LENA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13471号“LENA”商标、第5747929号“LENA”商标、第21903666号“LE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发带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方莉园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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