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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011653号“VIVOZON PHARMACEUTICAL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8:50:30关于第50011653号“VIVOZON
PHARMACEUTICAL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839号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株)倍宝尊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6日对第50011653号“VIVOZON PHARMACEUT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9773708号“vi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其的摹仿,易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与第35560134号“vivo”商标、第27409054号“vivo”商标、第43314943号“vivo”商标、第32543084号“vivo Link”商标、第34193236号“vivo Style”商标、第36839972号“Myvivo”商标、第37764517号“by vivo”商标、第33259594号“vivo物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九)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有不予注册或无效宣告的先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vivo”商标获奖荣誉、行业推荐函、市场份额、认证证书、品牌榜排名、榜单、广告宣传图片或照片、引证商标作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予以保护的商标裁定、法律判决、其他商标不予注册决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结合其商号独立创作设计而成,具有独特创意来源,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商标设计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领域无关,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一张载有被申请人企业登记附中译文、关联上市公司企业登记附中译文、网络报道、财务报表、以商号申请的PCT国际专利公开文本、被申请人官网、会议议程、计划上市的新闻报道、实验检测快递运单及测试结果、分析建议报告封面及目录、采购订单、信函、检测报告、重点推荐公司报道、期刊、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COA证书附中译文、CRO工作单附中译文、“VVZ-149”发展战略的咨询报告封面和表格附中译文、INN请求接收函附中译文、“VVZ-149”临床开发战略报告的封面和目录附中译文的光盘。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意见坚持申请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4日申请注册,2021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制药学研究等服务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话机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三申请在先,初步审定公告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后,现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
4、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四、七初步审定公告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后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云计算、电信设备和部件的设计等服务上。
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五、六、八、九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测量、生物学研究、气象预报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第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在词汇构成、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特别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将争议商标使用在药物、生物学研究等服务上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至九相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共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一在手提电话商品上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并予以扩大保护的相关商标决定、判决。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物研究服务等服务与申请人主张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一赖以知名的手提电话商品分属不同行业领域,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目的、服务方式等方面不具有关联性,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原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据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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