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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925106号“鰐魚EY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3:10:48关于第39925106号“鰐魚EY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58025号重审第0000000395号
申请人:仧胜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58025号《关于第39925106号“鰐魚EY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21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至本案审理终结,驳回引证的第3311788号“鳄鱼恤动力系列”商标、第3311789号“鳄鱼恤活力系列”商标、第3799119号“鳄鱼恤 CROCODILE SINCE 1952及图”商标、第3799121号“鳄鱼恤 CROCODILE SINCE 1952及图”商标、第3799123号“鳄鱼恤 CROCODILE SINCE 1952及图”商标、第3799125号“鳄鱼恤 CROCODILE SINCE 1952及图”商标、第3800548号“鳄鱼恤 CROCODILE SINCE 1952及图”商标、第3800564号“鳄鱼恤 CROCODILE SINCE 1952及图”商标、第3800552号“鳄鱼恤 CROCODILE SINCE 1952及图”商标、第3800550号“鳄鱼恤 CROCODILE SINCE 1952及图”商标、第4937066号“CROCODILE ”商标、第4937069号“CROCODILE 及图”商标、第4937072号“鳄鱼恤及图”商标、第4937073号“鳄鱼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已转让至原告名下,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障碍。第2513号行政判决已经认定驳回引证的第36260528号“鳄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其亦不应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障碍。鉴于引证商标的法律状态发生变化,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1、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注册人现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八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注册申请,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徐晓建
黄会芳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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