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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356786号“滴滴出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3:10:54关于第52356786号“滴滴出行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26420号重审第0000000391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26420号《关于第52356786号“滴滴出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23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5960077号“滴滴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撤销复审成立已被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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