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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82035号“远交近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4:11:02关于第61982035号“远交近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009号
申请人:广西边亲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82035号“远交近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有类似案情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常见口语,使用在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付泽宇
吴立辉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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