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18414651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2:20:54关于第18414651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6825号
申请人:科姆德卡森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仕库(上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对第184146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红心图形”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其在先注册在第18、24、25类的国际注册第805089号图形商标、第38863592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经使用已成为驰名商标。申请人对“红心图形”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著作权。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误导公众,扰乱正常的商标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在先注册“红心图形”系列商标;
2、“红心图形”在其他国家、地区的注册情况;
3、申请人“红心图形”在先发表、著作权转让协议、杂志上的宣传情况;
4、部分在先裁定、决定;
5、申请人在先使用证据;
6、其他在案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了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面具(玩具)、扑克牌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或获准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淋浴用的帘子等商品上;第25类大衣、鞋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31期《商标公告》上,该商标已无效。
3、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50余枚商标,其中包括“PLAY BY CDG”、“RIDERS ON THE STORM AI”、“C.N.C COSTUMENATIONAL DI ENNIO CAPASA&CARLO CAPASA”、“HSH HEICH BLADE BY HEICH ES HEICH”、“SUPREME JAMES JEBBIA”、“堀川达郎 JULIUS GARDEN”、“MELLOW PLANET”、“MANUEL BOZZI及图”、“NOUNOU BY JEAN JULLIEN”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是否对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复制、摹仿,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图形”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面具(玩具)、扑克牌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知名的服装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存在差别,争议商标的核定和使用应不致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进而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图形具有独特设计风格,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由申请人在案证据可知,申请人的心图形商标已作为商标获准注册并在先使用,可以推定申请人享有该图形的著作权。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图形作品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实质性近似。申请人已将该美术作品进行宣传使用,被申请人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且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不当注册的实体规定主要适用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50余枚商标,其中包括“PLAY BY CDG”、“RIDERS ON THE STORM AI”、“C.N.C COSTUMENATIONAL DI ENNIO CAPASA&CARLO CAPASA”、“HSH HEICH BLADE BY HEICH ES HEICH”、“SUPREME JAMES JEBBIA”、“堀川达郎 JULIUS GARDEN”、“MELLOW PLANET”、“MANUEL BOZZI及图”、“NOUNOU BY JEAN JULLIEN”等多件与他人具有显著性的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对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中将国际注册第805090号等商标列为引证商标,但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理由中就该商标并未明确提出权利主张和法律依据,故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该商标权利我局不予评述。
另外,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提出的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1月12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