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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098887号“CHAOTOUTI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2:19:28关于第34098887号“CHAOTOUTIA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771号
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魔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泽林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8日对第34098887号“CHAOTOUTI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15279359号“头条”商标、第15279507号“今日头条”商标、第15279516号“头条及图”商标、第29521805号“头条范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的第11752793号“今日头条”商标、第23130300号“头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申请人作为个体工商户,在不同类别申请了各种不同的商标,属于囤积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注册商标秩序和市场秩序。被申请人是自然人,为了申请商标,涉嫌伪造了营业资质,属于欺骗手段取得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有损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营业范围就已覆盖全国,被申请人应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知名度,却在类似、关联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今日头条品牌移转的声明、在先判决书、裁定和决定书、媒体报道、检索报告、所获荣誉、被申请人的商标查询报告、天眼查和全国企业信用网对“锦江区家标商贸部”查询结果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睡眠用眼罩、服装等商品和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上。现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所有。
3、经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义已变更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审理。
三、鉴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款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而本案中申请人引证的为已注册商标,故本案不适用该项规定。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翟晶晶
2023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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