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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173288号“KT PERFORMA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2:00:19关于第59173288号“KT PERFORMAN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309号
申请人:凯特健康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73288号“KT PERFORMA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50171号“K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64753号“K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经使用,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情况、销售情况及系列商标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0603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维持,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英文字母构成,与引证商标二包含相同字母“KT”,在文字组成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胶带;医用胶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商品外的护肤药剂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胶带;医用胶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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