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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5846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1:59:35关于第6235846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390号
申请人:隆回县鸿府酒坊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584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62221415号“烧锅纯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已被驳回;第23053862号“海八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撤三字[2022]第W035999号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宋佳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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