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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30886号“DAPPER D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1:59:30关于第61930886号“DAPPER DA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377号
申请人:贾斯汀卡尔约根森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30886号“DAPPER D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32964161号“DAPPER D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991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宋佳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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