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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846202号“氢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1:57:27关于第40846202号“氢工”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031号
申请人:宁波龙巍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轻昵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06日对第40846202号“氢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了大量无关联商标,显然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并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利用一些企业在商标申请上存在的漏洞,而进行恶意抢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5日申请注册,2020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等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5月6日。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0年5月7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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