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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799259号“阿瓦湘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1:57:16关于第30799259号“阿瓦湘未”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6488号
申请人: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金凤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07日对第30799259号“阿瓦湘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阿瓦山寨”、“阿瓦”、“阿瓦味道”等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经过申请人十多年的苦心经营,该系列商标已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业界也有较大的影响力。其中“阿瓦山寨”商标于2015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阿瓦湘未”与“阿瓦山寨”前两个字相同,很容易被公众认为存在联系,被申请人具有恶意摹仿注册的故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档案信息、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变更续展证明、认定驰名商标的批复、荣誉证书、被申请人门头及店内照片、“阿瓦湘味”商标档案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其影响力的证据均是2015年之前的,距离现在七年多的时间,无法证明其社会影响力,不能说明“阿瓦山寨”商标为驰名商标,因此,申请人无权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请求驰名商标保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阿瓦山寨”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服务合同、服务合同成果交付、庆典服务合同、广告物料定点采购合同、广告物料报价清单、广告发布合同、公交站牌广告监测照片、荣誉证书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9日申请注册,2019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饭店;餐馆;酒吧服务;自助餐厅;会议室出租;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
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及证据材料中援引了以下商标:第3855390号“阿瓦山寨”商标、第4418528号“阿瓦”商标、第27313793号“阿瓦味道”商标、第10257200号“阿瓦山寨 主题餐厅 米面土菜 www.awao.ne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餐厅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申请人在本案虽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主张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我局认为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应遵循按需认定的原则,如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则应首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而不宜再适用驰名商标保护条款。故本案应在判断商品是否类似的基础上,并结合申请人主张适用相应条款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饭店;餐馆;酒吧服务;自助餐厅;会议室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饭店、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宜优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鉴于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我局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阿瓦”,构成近似标识,其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我局将对争议商标在该项服务上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可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是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合理期限内,其使用引证商标一服务的服务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尚难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之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争议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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