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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108925号“添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1:55:27关于第18108925号“添茶”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49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娜娜
委托代理人:青岛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润涛
委托代理人:河南益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08925号“添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0872号决定,于2022年01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0872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07月15日至2021年07月14日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针对复审商标已经行市场调查,并未发现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同时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答辩人自2017年9月购得复审商标后,授权给叔叔刘欣(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饭店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商标授权书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3、店铺经营照片;4、销售发票;5、食品袋及广告宣传图片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证据及其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一致)一并交换给申请人进行质证,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河南香臣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1月28日经核准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获准注册,专用期至2026年11月27日,2018年2月27日经核准转让给刘润涛,即现被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可以证明其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具有经营资质的被许可人使用;证据3、5为被申请人自制,缺乏时间要素,证明力较弱;证据4为被许可人在本案规定期间内向不同主体开具的餐饮服务发票。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07月15日至2021年07月14日期间在复审的饭店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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