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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153798号“惠配通”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1:55:22关于第22153798号“惠配通”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55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青商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励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闫东阳
申请人因第22153798号“惠配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0014号决定,于2022年01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青商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撤销第22153798号第38类“惠配通”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于2018年06月21日至2021年06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信息传送”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
2、产品照片、说明书;
3、战略合作协议;
4、协议及发票;
5、专利证书、产品认证证书;
6—7、租赁服务协议及付款凭证。
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已包含于上述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该商标于2016年12月06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0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信息传送”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用于证明申请人许可惠配通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但单纯的许可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证据2中,产品照片及说明书系自制证据,真实性及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3中,战略合作协议无其他证据佐证已实际履行。证据4中,协议及发票主要涉及“智能售彩终端机”商品,非复审商标核定服务。证据5中,专利证书等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并无关联。证据6、7中,租赁服务协议及付款凭证主要涉及“智能售货终端设备租赁”及“彩票销售、兑奖等增值业务服务”,非复审商标核定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信息传送”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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