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1244093号“糯盯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1:54:58关于第41244093号“糯盯香”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579号
申请人:郭秀秀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秀臣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8日对第41244093号“糯盯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申请注册了101件商标,超出了正常的使用范围,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及特点产生误认,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主要从事大米生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均以使用为目的。被申请人的商标一直进行持续的使用和宣传。被申请人不构成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争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我局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包装袋;
2、广告投入;
3、销售订单及发票;
4、公益证据;
5、相关案例等。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4日申请注册,2020年5月21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30类米、谷类制品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5月20日。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情形。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另外,争议商标用于核定的商品上,并不存在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出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故对申请人的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已有体现,对申请人依该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我局在前文中已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进行评审,在此不予赘述。申请人提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1月05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