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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21561号“香妃精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1:54:37关于第62321561号“香妃精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416号
申请人:河南众志成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21561号“香妃精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14187266号“香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6405号决定在啤酒等部分核定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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