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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0071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1:54:30关于第6240071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395号
申请人:恒灸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007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614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669777号“CELL&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5608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有共存之情形,申请商标经使用,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光盘形式提交了申请人相关介绍视频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撤三字[2020]第W019808号决定在“人事管理咨询;会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经商标撤三字[2022]第W026549号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经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经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三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服务外的广告宣传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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