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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107031号“腾讯WeCity未来城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1:41:56关于第42107031号“腾讯WeCity未来城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974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107031号“腾讯WeCity未来城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80580号“W.E. City”商标、第9977464号“WE City”商标、第21090277号“CITYWE”商标、第13523099号“WCIT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三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外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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