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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393624号“玩味口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1:41:44关于第40393624号“玩味口袋”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042号
申请人: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焕瞳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0日对第40393624号“玩味口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玩味”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341513号“玩味”商标、第17281273号“玩味”商标、第7512409号“玩味族”商标、第17281347号“玩味族”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复制、摹仿多件申请人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明显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2018年-2020年“玩味”系列产品销售额;
2、申请人“玩味”食品的大型商超合作商及销售合同、发票;
3、申请人“玩味”品牌广告发布合同及发票;
4、申请人获得荣誉、专利证书、作品登记证书;
5、申请人“玩味”产品在浙江地区销售合同及发票;
6、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1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3月27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1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干食用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肉;腌制鱼;干食用菌”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玩味口袋”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玩味”,且含义具有关联性;争议商标“玩味口袋”与引证商标三、四“玩味族”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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