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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072921号“悦品美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1:35:52关于第52072921号“悦品美肌”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770号
申请人:王和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被申请人:刘光来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对第52072921号“悦品美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306826号“悦品美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中,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在提出争议商标注册时,提交了虚假个体营业执照。争议商标注册人为个人,但申请人经过检索并未查询到“刘光来”任何个体经营工商企业信息,被申请人可能存在提交虚假个体营业执照的行为。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品图片;授权书;化妆品备案;网络平台销售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20年12月1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21年10月7日获准注册使用在第3类牙膏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和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规定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在案提交的授权书、化妆品备案、网络平台销售截图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剂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笑蕾
王志焕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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