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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449946号“HIHP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1:18:33关于第53449946号“HIHP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033号
申请人:惠普慧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蓝强科技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张志鹏
国内接收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号大院中大蒲园区栋中大科技园座自编号房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5日对第53449946号“HIHP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HP”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83354号“HP”商标、第4118913号“HP”商标、第7749459号“hp及图”商标、第11365506号“hp及图”商标、第29634542号“HP”商标、第29634368号“hp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三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应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引证商标三曾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相关公众。三、被申请人短期内注册90余件商标,已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且被申请人亦具有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四、申请人商标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案件中已得到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引证商标三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资料;
2、申请人简介;
3、申请人商标获得的荣誉;
4、申请人“HP”系列产品市场占有率证据;
5、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
6、申请人“HP”系列商标广告宣传资料、媒体报道;
7、申请人2017年年报分析;
8、行政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申请注册,2021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9月13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1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液晶显示屏;电子防盗装置;眼镜;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视频显示屏;防盗警报器;眼镜;电池”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英文“HIHP”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英文“HP”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加之,申请人“HP”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在计算机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分别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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